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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冀财采投〔2021〕5号)
时间:2023-07-31 05:26:25        点击量:【 】次

  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冀财采投〔2021〕5号)本机关2020年9月25日收到河北仁泽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石家庄铁路运输学校宁安路校区校园安防监控中心升级改造竞争性磋商,项目编号:Z4”项目的投诉,2020年9月25日受理该投诉,并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该项目中标单位(石家庄华软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在本市(石家庄市)从事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项目的资格。

  “石家庄铁路运输学校宁安路校区校园安防监控中心升级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亿博,项目编号:Z4”项目2020年6月30日在河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磋商公告,并于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竞争性磋商,2020年9月4日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公告,成交供应商为石家庄华软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9月7日,河北仁泽科技有限公司向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质疑。2020年9月25日,河北仁泽科技有限公司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受理后通知该项目暂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规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向相关单位发出相关文书之日至收到相关反馈文书之日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本机关先后向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河北省司法厅去函调查。另因疫情影响,本机关投诉处理期限相应延长且本机关已依法向投诉人送达延期通知书,且本机关已依法向投诉人送达延期通知书。经核查:

  采购人石家庄铁路运输学校为省级预算单位,2020年3月27日向本机关报送政府采购计划备案,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采购品目为B060102“监控系统工程安装”,采购预算为80万。

  河北省公安厅回复称按照《河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修正案》(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规定,为在我省开展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业务的省内外单位提供“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修备案”服务,只此一项,没有其他证明、许可、审批服务。此项备案工作不属于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相关单位自愿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备案没有强制效力。在社会上有部分招标单位将此备案作为一个招标条件,属于招标单位自愿和自行行为,《河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修正案》及我厅均未对此有规定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亿博,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中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第二条16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6.3承包工程范围‘16.3.2二级资质:……单项合同额1500万元以下的电子系统工程和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注:‘3.电子系统工程指:……监控系统工程;……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回函称“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是行政许可事项,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电子系统工程指:……监控系统工程……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其承揽范围为:“二级资质,可承担……单项合同额1500万元以下的电子系统工程……”。

  根据磋商文件中“采购项目概况及采购项目名称、数量技术需求”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该项目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类别亿博,属于电子系统工程,成交供应商应具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资质。

  经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官网”查询,中标供应商石家庄华软科技有限公司尚未取得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经向成交供应商调查取证,称未取得“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综上,本机关认为该项目为工程项目,类别为“电子系统工程”,成交供应商应当具备而实际不具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上述事实有磋商文件、响应文件、磋商记录、河北省公安厅调查取证情况、石家庄市公安局调查取证情况、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调查取证情况。采购人投诉答复函、采购人调查取证回复函、专家论证意见等证据证明。

  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认定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依法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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