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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通科技(605228):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时间:2023-07-25 17:06:58        点击量:【 】次

  神通科技(605228):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证券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证券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中诚信对本次可转债进行了信用评级,出具了《信用评级报告》,评定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

  中诚信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续跟踪评级包括每年一次的定期跟踪评级和不定期跟踪评级,定期跟踪评级在该债券存续期间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进行,不定期跟踪评级自首次评级报告完成之日起进行。

  本次可转债采用控股股东股份质押的增信方式,出质人神通投资将其合法拥有的部分公司股票作为质押资产进行质押担保。初始质押股份数为出质人应当承担担保质押金额除以办理质押登记的前一交易日收盘价,即出质人初始出质股份数=(本次可转债最终发行金额乘以 130%)除以办理质押登记前一交易日神通科技收盘价,在计算初始出质股份数时,如遇非整数股情况,则按“进一法”取整数股。

  质押合同签订后及主债权有效存续期间,如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质押股票的市值(以每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持续低于本次可转债尚未偿还债券本金余额的 110%,质权人代理人有权要求出质人在三十个交易日内追加质押物,追加的资产限于神通科技A股股票,追加质押后质押股票的市值(以办理质押登记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不得低于尚未偿还债券本金余额的 130%。

  若本次可转债转股期间内,本次可转债的债券持有人进行了转股,出质人有权请求对已质押股票通过解除质押方式释放,可以解除质押的股票数量=(本次可转债转股的债券面额除以本次可转债面额总额)乘以出质人初始质押股份数量。

  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以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兼顾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利益,不得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为宗旨,坚持按照法定顺序进行利润分配。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在满足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等情况,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5,000万元,或将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在满足实施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当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具体分红比例依据公司当年的现金流量亿博、财务状况、未来发展规划和投资项目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结合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根据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等状况,在满足公司现金分红、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在确定以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具体方案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券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1)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成果,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当期资金需求及股东回报规划,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发表明确的书面独立意见。

  (2)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可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的方式,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同时通过电话、传真、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与交流,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董事会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决议后的 2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方案。

  (4)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5)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书面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或变更。

  “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指经济环境的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公司经营亏损;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重大资产重组等。

  (2)公司董事会在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时,应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能力和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以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兼顾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进行详细论证,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

  (3)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投票表决。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

  如公司当年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作出年度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主营业务,在扩大现有业务规模的同时,积极拓展新项目,促进公司持续发展,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报告期内,公司生产所需主要原材料包括塑料粒子、橡塑件、标准件、五金件等,其中塑料粒子成本占比较高。原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约为 75%,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成本变动影响较大。虽然公司采取多项措施以降低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但仍然不能排除未来上述原材料价格出现大幅波动,进而导致公司生产成本发生较大变动,影响公司利润水平的可能。

  2022年度,公司完成营业收入 142,883.68万元,同比上升 3.64%,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504.98万元,同比下降 52.99%。公司 2022年度与上年同期主要财务数据比较情况如下:

  公司 2022年度业绩出现下滑主要系:一是 2022年度公司营业收入较上年略有增长,但受制造费用增加等因素的影响,导致营业毛利总体规模较 2021年度有所下降;二是受到新能源汽车市场冲击影响,公司传统动力系统板块收入承压;三是受到公司具体产品车型迭代影响,部分高毛利产品销售减少,导致公司综合毛利同比下滑;四是公司加大了研发投入导致期间费用增加以及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等综合因素所致。

  受汽车新车型推出数量增多,新能源车挤占燃油车市场份额等因素影响,传统燃油车市场竞争日趋激烈。2023年 1-3月,系受配套供应的下游终端汽车销量减少影响,公司 2023年 1-3月营业收入为 29,789.77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 8.46%,公司 2023年 1-3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 211.41万元,较上年同期下滑88.12%,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214.94万元,较上年同期下滑 85.22%。

  未来影响公司经营业绩有较多因素,包括宏观经济状况环境、产业政策、技术研发水平、人才培养、市场竞争程度、产品替代等诸多内外部不可控因素。若未来公司成本费用管控不力、光学镜片项目效益不达预期、传统饰件和动力系统产品销量下滑、新能源汽车业务拓展不力等不利情形发生,将可能带来公司产品销量和收入的下滑,从而使得公司面临经营业绩重大下滑的风险。

  公司前五大客户销售额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相对较高,客户集中度较高。公司凭借较强的竞争优势与主要客户保持长期的合作关系,合作范围和合作深度较好,且公司目前拥有的主要客户在手订单和在研项目丰富,加之汽车零部件行业较高的准入壁垒,公司与主要客户合作关系稳定。此外,由于公司主要客户市场地位和品牌优势明显,目前拥有的主要客户在手订单和在研项目丰富,公司与主要客户的业务持续性不存在重大风险。但是,如果未来下游主要客户与公司合作模式发生变化,或者下游客户自身经营发生不利变化而减少对公司的采购,将对公司生产经营和盈利产生不利影响。

  汽车零部件行业普遍存在价格年度调整惯例,通常在新产品供货后 3-5年内有 0%-5%的年度降幅。如果未来发行人原有产品价格持续下降且未进入新车型供应商名录,公司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尽管目前新能源汽车产业与传统汽车产业相比,存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薄弱、电池成本较高、续航能力不足等问题,但许多国家出台了鼓励新能源汽车发展的若干举措,制定了相应的规划,旨在逐步提高新能源汽车的占比。近年来,新能源汽车发展较快,挤压了传统燃油车的市场占有率。动力系统产品收入是发行人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未来传统燃油车的产销量持续下降,将对发行人动力系统相关产品的销售产生不利影响。

  近年来公司经营规模快速扩张,若本次发行成功,随着募集资金到位、募投项目的陆续实施,公司的经营规模将继续扩大,在资源整合、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拓和规范运作等方面对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司也迫切需要技术、管理、生产和营销等方面的人才。如果公司管理水平及人力资源不能及时适应公司未来经营规模的快速扩大,将影响公司的运营能力和发展动力,公司会面临一定的管理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公司固定资产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产生的折旧费用将会有所增加,从而增加公司生产经营的成本。同时,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之募投项目尚未实施完毕。公司存在发行后一段时期内新增固定资产折旧费增加引致的公司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如果市场出现变化或者出现其他事先无法预期的情况导致新增产能的效益情况未达到预期目标,折旧费用的增加将对公司未来整体经营业绩造成一定影响。

  加快,竞争异常激烈,整车厂竞争压力也传递到了汽车零部件厂商,挤压着汽车零部件厂商的利润空间。通常情况下,新车型上市价格较高,以后在整个车型生命周期内呈逐年递减的趋势,汽车整车制造商处于汽车产业链的顶端,对汽车零部件厂商具有一定的议价能力,可以将降价部分传导给现有的汽车零部件厂商。

  报告期各期,公司的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23.04%、22.27%和 19.52%,呈下滑趋势。

  如果未来公司不能有效控制成本,不能持续开发出满足汽车整车制造商的新产品,或下游汽车市场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则公司毛利率可能出现继续下滑的态势。

  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光学镜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当前的国内外市场环境、技术发展趋势、公司的研发能力和技术水平、未来市场情况等因素做出。虽然公司在决策过程中综合考虑了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认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和竞争优势,但市场环境瞬息万变,仍然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盈利水平和开始盈利时间与公司的预期出现差异的可能。

  公司本次可转债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主要用于“光学镜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其中光学镜片产品存在复杂度高、技术难度大等特点,对技术研发的要求较高。近年来随着业务高速发展,公司已建立了一支较为稳定的高素质技术人才队伍,并通过丰富企业文化、完善薪酬方案、提高福利待遇等一系列措施稳定和培养核心人员。随着行业竞争不断加剧,各企业对于优秀人才的争夺也更加激烈。

  此外,本次发行后,随着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成投产和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公司对优秀的研发、管理、销售等各类人才的需求将不断增加。如果公司不能及时引进符合发展需要的优秀人才或是发生核心人员流失的情况,则将会对公司研发工作产生一定影响,进而直接影响公司的长期经营和发展。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未来市场前景广阔,新增产能与市场需求相适应。但如果未来国内乘用车市场规模增长不及预期亦或是公司本次募投产品市场拓展不利,可能导致公司募投项目的产能无法完全消化,进而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及部分子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公司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若相关税收政策发生变化或公司未能通过以后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或重新认定,则不能继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按 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募集说明书列载有若干前瞻性陈述,涉及未来行业政策、行业空间、公司经营管理、技术研发、盈利能力等方面的预期或展望。尽管公司相信该等预期或展望所依据的假设是合理的,但亦提醒投资者注意,该等预期或展望涉及的风险和不确定因素可能会致使所陈述的预期或展望难以实现。

  鉴于该等风险及不确定因素的存在,募集说明书所列载的任何前瞻性陈述,不应视为公司的承诺或声明。

  在可转债存续期限内,公司需对未转股的可转债偿付利息及到期时兑付本金。此外,在可转债触发回售条件时,若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公司将在短时间内面临较大的现金支出压力,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因此,若公司经营活动出现未达到预期回报的情况,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的资金,可能影响公司对可转债本息的按时足额兑付,以及投资者回售时的承兑能力。

  本次发行设置了公司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

  在满足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仍可能基于公司的实际情况、股价走势、市场因素等因素,不提出转股价格向下调整方案。因此,存续期内可转债持有人可能面临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实施的风险。

  同时,在满足转股价向下修正条件的情况下,发行人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向下修正的幅度,股东大会有权审议决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幅度。因此,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幅度存在不确定性。

  可转债是一种具有债券特性且赋有股票期权的混合性证券,其二级市场价格受市场利率、债券剩余期限、转股价格、公司股价、赎回条款、回售条款、向下修正条款以及投资者的预期等多重因素影响,因此价格波动较为复杂。在上市交易、转股等过程中,可转债价格可能出现较动,从而可能使投资者面临一定的投资风险。

  公司股价走势取决于公司业绩、宏观经济形势、股票市场总体状况等多种因素影响。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如果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价值将因此降低,从而导致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利益蒙受损失。虽然本次发行设置了公司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但若公司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及时向下修正转股价格亿博,或者即使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后,股价仍低于转股价格,可能导致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价值降低,使投资者面临一定的投资风险。

  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期,在此期间相关的募集资金投入项目尚未产生收益。如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开始后的较短期间内将大部分或全部可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公司将面临当期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

  经中诚信评级,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内,中诚信将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的变化、经营或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等因素,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如果由于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或评级标准变化等因素,导致本次可转债的信用评级级别变化,将会增大投资者的风险,对投资人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

  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宁波神通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必恒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香港昱立实业有限公司、宁波神通仁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出具承诺:

  2、若在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前六个月内本单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形,本单位承诺将不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亦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

  3、若在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前六个月内本单位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形,本单位将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若认购成功,本单位承诺将严格遵守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即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及本次发行的可转债。

  4、如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违规减持,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方立锋、朱春亚、王欢、方芳、周宝聪、郭成威、吴锦利、朱雪芬、张析、吴超,已出具承诺:

  1、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前六个月内,本人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形。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也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或安排。

  2、若在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前六个月内本人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形,本人承诺将不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亦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

  3、若在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前六个月内本人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形,本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若认购成功,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即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及本次发行的可转债。

  4、本人保证本人之配偶、父母、子女将严格遵守短线、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违规减持,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亿博,本人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公司独立董事翟栋民、沃健、黄中荣已出具承诺: 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承诺不认购本次可转债,并自愿接受本承诺函的约束。若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若给发行人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宁波燕创惠然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股东, 曾用名宁波燕园惠然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是塑料材质的发动机周边部件,动力系统零部件可分为 进气系统、润滑系统、正时系统、冷却系统等

  位于汽车内部和外部,起到装饰及功能等作用的一系列零部 件,饰件系统零部件分为门护板类、仪表板类、车身饰件等

  又名注射成型机或注射机,是将热塑性塑料或热固性塑料利 用塑料成型模具制成各种形状的塑料制品的主要成型设备

  聚丙烯,英文名称为 Polypropylene,是一种半结晶性材料, 一般具有优良的抗吸湿、酸碱腐蚀性、抗溶剂。主要用于汽 车工业、器械、日用消费品

  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英文名称为 Acrylonitrile Butadiene Styrene plastic,是一种非结晶性材料,具有超强的 易加工、低蠕变优异的尺寸稳定性和很高抗冲击强度。主要 用于汽车、电冰箱等产品

  用计算机辅助求解复杂工程和产品力学性能的分析计算以及 结构性能的优化设计等问题的一种近似数值分析方法

  本次发行的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7,70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将扣除发行费用后确定。

  公司已经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六)募集资金投向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总额为 57,700.00万元(含 57,7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如果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额,不足部分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对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3年 7月 24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余额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1)向发行人的原 A股股东优先配售: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即 2023年 7月 24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 A股股东。

  (2)网上发行: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参与可转债申购的投资者应当符合《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2〕91号)的相关要求。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57,700万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包销基数为57,700万元,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主承销商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即原则上最大包销金额为 17,310万元。当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时,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沟通:如确定继续履行发行程序,将调整最终包销比例;如确定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将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将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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